一桩普通的投资纠纷,却因法院文书多处错漏、执行与判决脱节,上演了30%股权“人间蒸发”的荒诞戏码。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履职的全链条司法监督,为当事人李新虎守住了维权希望。反观山阳县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近百天置若罔闻,其行为不仅违背司法程序,更触碰了法治底线。
省高院提审:以司法纠错彰显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的底线,始于裁判的严谨与规范。然而在李新虎与王金保投资纠纷一案中,从一审到二审的司法文书却布满瑕疵,远超“笔误”范畴。山阳县法院一审将结算时间“2022年3月10日”错写为“2022年4月3日”,对双方后续签订的草签协议及付款前置义务、30%持股分红约定只字未提;商洛中院二审不仅未纠正该错误,更将当事人“王金保”错写为“李金保”、草签协议时间“2022年3月19日”篡改为“2019年3月19日”,直接抹去协议签订的产业价值背景,为股权纠纷埋下隐患。

陕西省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案件陷入基层司法失范的困境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2025年10月16日,省高院作出(2025)陕民申4178号民事裁定书,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款“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认定李新虎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裁定由省高院提审。这一决定不仅是对基层法院裁判错误的纠正,更彰显了上级法院守护司法公正、倒逼程序规范的担当,为被侵害的股权权益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重要路径。
检察监督闭环:从最高检督办到基层院履职
检察监督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构建起全层级联动的监督体系。2025年8月底,李新虎就股权“蒸发”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后,最高检迅速依法将材料转至陕西省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七个工作日内回复”的信访办理要求,搭建起维权诉求的快速传导通道,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基层司法乱象的高度关注。
最高检的回复和山阳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紧随其后,精准履行监督职责。2025年10月14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山阳检民执监[2025]6号检察建议,直指山阳县法院执行错误——在执行裁定及谈话笔录均认可李新虎30%股权的前提下,未纠正山阳县行政审批局将采石厂100%股权登记至王金保名下的行为,导致李新虎股权“蒸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检察建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山阳县法院本应在收到后三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基层法院漠视:检察建议百日石沉大海的违法之嫌
与省高院的主动纠错、检察机关的依法履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山阳县法院对检察建议的漠视态度,已然构成对司法程序的公然践踏。自2025年10月14日收到检察建议至今,近百天时间里,该院未采取任何纠正措施,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即便面对已被多级法院文书确认的30%股权约定,仍对股权“蒸发”的执行错误置之不理。
这种漠视并非简单的履职懈怠,而是触碰了法律红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要求,被建议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通报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山阳县法院的不作为,不仅违背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检察监督”的法定原则,更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须知,检察建议绝非可随意搁置的“一纸空文”,而是规范司法行为、纠正执法错误的法定手段,对其置之不理,本质上是对法治权威的挑战。
法治底线不容践踏:以全链条监督守护公平正义
从基层法院的文书错漏、执行失范,到省高院提审纠错、检察机关全链条监督,本案折射出司法体系中“纠错与失范”的博弈,更凸显了多层级司法监督的重要意义。股权“蒸发”的背后,是当事人财产权益的被侵害;检察建议被漠视的背后,是基层司法履职的缺位。
当前,陕西省高院的提审已为案件纠正错误指明方向,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为权益救济筑牢防线。期待山阳县法院尽快摒弃漠视态度,依法落实检察建议,纠正执行错误,返还李新虎的合法股权。同时,本案也应成为基层司法机关的警示——司法公正无小事,文书规范、执行严谨是底线要求,而接受检察监督、及时纠正错误,更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唯有每一级司法机关都坚守法治初心,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子本报
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