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局与危害
2025-12-31    来源:说法论道     作者:刘建民

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局与危害

——基于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的分析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旨在通过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然而,自2018年正式入法以来其实践中暴露出的缺陷与危害引发了广泛争议。本文结合国内学术研究成果与司法案例,从自愿性保障不足、量刑协商异化、辩护权虚置、程序正义受损及错案风险增加等角度,系统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揭示其对司法公正与社会信任的潜在危害,以期为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一、自愿性保障不足:制度核心价值的背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实”的认罪意愿,但实践中这一核心要件常被架空。 

1.考核压力下的“被迫认罪” 

为追求高认罪认罚率,部分办案机关将认罪认罚适用率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导致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施压或诱导迫使当事人认罪。例如,检察官可能以“不认罪将面临更重刑罚”威胁当事人,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心理压力。实证研究表明,部分案件存在“先捕后逼认罪”现象,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先行批准逮捕,再以认罪换取从宽处理,导致无辜者违心认罪。在缺乏有效辩护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因担心被重判而违心认罪,尤其是法律知识匮乏、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更易成为“制度牺牲品”。

2.法律帮助的虚置化

尽管《刑事诉讼法》要求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但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沦为“签字工具”。部分值班律师缺乏实质性参与,既不阅卷也不提出异议,甚至协助办案机关劝说当事人签署具结书。例如,有案例显示,值班律师全程低头看手机,未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3.信息不对称与认知局限  

犯罪嫌疑人因法律知识匮乏,难以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办案机关对权利告知流于形式,未充分释明“从宽”的具体幅度及程序权利,犯罪嫌疑人难以准确评估认罪后果,尤其在缺乏律师协助时,易被办案机关的“建议”误导,从而基于错误认知作出选择。

二、量刑协商异化:控辩失衡与权力滥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构建控辩协商机制,但实践中协商过程严重失衡,演变为检察机关的单方“量刑告知”。 

1. 协商机制的缺失  

量刑建议多由检察机关单方决定,辩护方缺乏议价空间。部分检察官直接宣称“认罪认罚不是菜市场买菜,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协商名存实亡。例如,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检察官以“不签认罪协议则建议刑期翻倍”迫使当事人接受量刑。又如,部分案件中的量刑建议由公诉机关预先拟定,辩护律师仅被通知结果,缺乏实质谈判空间

2. 量刑建议的模糊性与随意性  

量刑建议常存在不明确、不合理问题。部分案件仅提出幅度刑(如“有期徒刑3-5年”),甚至未明确是否适用缓刑,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缺乏合理预期。此外,量刑标准地域化差异明显,同类案件因办案人员理解不同导致量刑不公,损害司法统一性。 

3. 检法冲突与司法权威受损 

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审查权受限,《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定引发争议。在余金平案等典型案例中,法院与检察院因量刑建议分歧公开对抗,暴露出制度对审判中心地位的侵蚀。

三、辩护权虚置化:程序参与的形式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权的行使面临多重制约,削弱了对抗性诉讼的功能。

1. 辩护律师的被动化

部分律师因时间压力或对案件事实的盲目认可,放弃对证据链的实质性审查,转而聚焦量刑协商。例如,有律师坦言“案件进入认罪程序后,辩护重点转向量刑,但缺乏协商空间”。

2. 被追诉人自我辩护能力不足

多数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难以有效反驳指控或质疑量刑建议。尤其在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可能导致责任认定错误,但当事人因惧怕重判不敢提出异议。

3. 被害人权益保障缺位

部分案件未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即达成认罪协议,导致和解程序流于形式。例如,某故意伤害案中,检察机关未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即提出轻刑建议,最终因被害人反对被法院改判,引发程序反复。 

四、程序正义危机:错案风险与司法信任流失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简化特征,客观上降低了事实查明标准,加剧错案风险。 

1. 证据审查弱化  

部分办案人员因被告人认罪而放松对证据的严格审查,甚至忽视关键证据的收集。例如,某冤案中,被告人迫于压力认罪,但后续DNA证据证明其无罪,暴露出“重口供、轻证据”的倾向。

2. 庭审虚化与纠错机制失灵

速裁程序庭审平均时长仅5-7分钟,法官依赖书面卷宗裁判,难以发现事实错误。量刑建议的预先确定性可能架空审判职能,形成“未审先判”的局面。此外,一旦认罪认罚,上诉可能触发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被告人因惧怕加重刑罚放弃权利,形成“上诉权空转”。

3. 社会信任危机

不当认罪认罚案件(如“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削弱刑罚威慑力。认罪认罚适用率作为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仅加剧了冤假错案风险,还可能导致司法人员形成“功利主义”思维,将认罪认罚异化为减轻工作负担的工具,而非实现个案公正的途径。长此以往,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可能因“形式化正义”而受损。

五、结论与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困境,本质上是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的冲突。其缺陷不仅威胁个体权利,更可能动摇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未来改革需从以下方向突破: 

1. 强化自愿性保障机制,如建立认罪自愿性审查标准、完善律师实质性参与规则。  

2. 构建平等协商程序,明确量刑建议的透明化与规范化。  

3. 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上诉权并防范抗诉权滥用。  

4. 推动审判中心主义回归,避免认罪认罚程序架空庭审实质化。  

唯有在效率与公正间寻求平衡,方能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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