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保障实体正义
2026-01-23    来源:     作者: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的理论,人民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人民立场是贯穿其始终的根本政治立场。从根本上说,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司法为民史,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6年1月13日,新华网评论指出司法公开不能“匿名”,责任担当不可“隐身”。部分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隐匿审判人员姓名与案号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后,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回应指出此举“显属不当”,并责令立即整改。这一事件不仅关乎司法公开的技术操作,更触及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通道,更是其实质性的守护神。“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条防线的坚固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程序正义能否得到彻底贯彻。


一、司法公开作为程序正义的具象化表达

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其核心要素包括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与确定性。裁判文书全面公开,正是程序正义从抽象原则走向具体制度的关键设计。审判人员署名,是司法责任制的程序性标志,将具体案件与具体法官的职业声誉、法律责任相绑定;案号公开,则是社会公众检索、比对、监督司法行为的程序性入口。二者共同构成司法活动可追溯、可评价、可问责的程序链条。隐去这些信息,实质上是对司法责任程序的虚置,削弱了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功能。“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这种信仰与坚守首先应体现在对程序正义的严格遵循上。


二、程序公开保障实体公正的三重机制

司法公开并非仅为彰显“透明”姿态,而是通过严密程序机制保障实体结果公正:

1. 倒逼审慎裁判

      署名公开使法官的裁判理由直面同行、社会与历史的检验。这种程序压力促使法官更严格地遵循证据规则、法律解释方法与论证逻辑,避免恣意裁量。实证研究表明,文书上网后,判决书说理篇幅与引证规范度显著提升,这正是程序约束催化实体精度的体现。

2. 激活纠错系统

      案号与审判人员信息的完整公开,使当事人、律师、学者及检察机关能够精准定位判决、进行类案比对或提出再审建议。一批冤错案件的纠正,正源于公开文书引发的专业审视。匿名化则阻断了这一程序性纠错渠道的“精准投送”。

3. 凝聚司法共识

      司法公信力源于公众对程序的普遍信任。完整的文书公开,让正义“看得见、查得着、评得准”,逐步积累社会对司法规律的认知。反之,信息缺漏易引发猜测,侵蚀制度信任,甚至动摇对实体结论的接受度。


三、“匿名”文书的程序正义隐患:责任悬浮与监督失焦

“匿名”裁判文书触及程序正义的两大命脉:

1、责任机制断裂:司法责任制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匿名操作切断裁判者与裁判文书的社会关联,责任主体模糊化,违背权责一致程序原则。

2、监督路径梗阻:公众监督需依托具体信息定位司法行为。匿名化使监督停留于抽象评价,无法形成对具体案件、特定法官的程序性制衡,最终可能放任实体错误。


四、重申程序刚性的现代司法意义

最高法的及时纠偏,重申了一个基本原则:程序正义不容技术性消解。在信息化时代,司法公开已从传统庭审旁听的“现场公开”,迈向文书数据可检索、可分析、可回溯的“系统化公开”。这一演进不仅拓展了程序正义的深度,更要求我们树立新型程序意识:

1、司法大数据时代的程序责任:裁判文书已成为法治生态的基础数据,任何信息缺失都可能影响类案检索、司法统计与立法评估的完整性。

2、程序细节的法治隐喻:署名与案号虽微,却承载着“司法敢担当、监督有门路”的制度承诺。细节的折扣可能传递程序妥协的信号,必须防微杜渐。


结语:让程序正义成为实体正义的“护航者”

回到“匿名文书”事件,其整改不仅是技术修正,更是对程序正义价值的重申。法治大厦的稳固,既依赖于实体正义的“砖石”,也离不开程序正义的“钢筋”。唯有坚持司法公开的彻底性、责任主体的明晰性、社会监督的可及性,才能让每一起案件的实体裁判,经得起程序正义的检验,也经得起历史的叩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公开不留死角、司法责任明确具体、程序正义贯彻始终。

正如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方式”,正是程序正义赋予司法的庄严形态,也是实体正义获得生命力的根本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承载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共同筑牢“司法这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这最终依赖于每一位“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司法人员的忠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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