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盐业公司经理、税务局副局长、建筑公司经理等公职人员,以 “挂靠资质” 之名踏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一场持续十年的股权纠纷,不仅让老职工 178 万元入股款沦为 “沉默成本”,更牵出违规转包、虚增资金、挪用公款、强行扣划施工队消防工程款等多重乱象。笔者近日从媒体上看到一篇题为“陕西榆林一地产项目现多重乱象,小股东十年未获分红曝大股东涉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这起发生在陕西榆林的案例,撕开了权力与资本违规勾连的一道口子,其背后暴露的权力异化与监管失效,为公职人员履职边界与市场监管体系敲响了警钟。
一、资质挂靠:权力 “隐身” 的遮羞布与乱象起点
公职人员本应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而文中提到的几名公职人员却通过“挂靠企业资质”的方式,绕过“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禁令,化身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参与者——这一操作本身,就是对公职人员廉洁纪律的公然违背。榆林市盐业公司原经理张某炜、横山区税务局原副局长薛某强等人,依托鸿利公司与横山建司的资质“隐身”经营,既利用自身公职身份背后的资源与影响力为项目铺路,又借助企业资质规避监管,形成了“权力站台、企业背书、利益共享”的畸形模式。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鸿利地产和横山建司顶风出借资质给公职人员跨界搞开发,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建筑法》有关规定,而且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还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隐患。
资质挂靠绝非简单的“借壳”,而是后续一系列乱象的 “导火索”。由于项目实际控制人是公职人员,企业资质沦为“空壳”,内部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股东白永党反映的 “土方工程违规承包”便是典型例证:白某和将工程交给亲属关联人员刘某,后者与技术员白某(白某和的侄子)虚增三倍工程量、抬高一倍市场价,私刻公章搪塞股东,最终耗资1700万元。这种“自己人承包、自己人核算、自己人审批”的闭环操作,正是因为公职人员掌控实际权力,企业正常的监督机制被彻底架空,才让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侵占股东利益的行为畅通无阻。老职工178万元入股十年未分红,本质上是公职人员借助资质挂靠垄断权力,将项目异化为个人谋利工具的必然结果。
二、资金乱象:权力变现的“直接通道”与监管盲区
如果说资质挂靠是权力“隐身”的手段,那么资金领域的混乱,则是权力直接变现的 “重灾区”。400万元政府代挖土方工程款被白某和强令转入个人账户,便是最直白的例证。这笔本应用于项目整体建设、归全体股东所有的公款,被其以“前期建设开支”为由私自占有,即便白某和本人承认款项流向,却始终回避“开支是否合规”“是否经股东同意”等核心问题——这种“权力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公共资源与股东权益当作个人私产,涉嫌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资金乱象暴露了监管体系的多重盲区。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拨付400万元工程款时,未对资金使用路径与监管责任作出明确约束,导致款项流入个人账户后缺乏后续跟踪;另一方面,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完全失效,会计陈某信在白某和的强令下违规转账,既未履行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责,也未向上级部门或股东报告——这背后,正是公职人员的权力威慑打破了正常的财务制度,让“公款私用” 变得毫无阻碍。白某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或职务侵占罪”之规定,已涉嫌犯罪。
而时任榆林市盐业公司经理的张某炜利用职务之便,竟然将公司1300万元款项转入横山县鸿利房地产公司,为施工队垫支近一年之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之规定,张某炜作为国有公司的经理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原税务局副局长薛某强找施工队要干消防工程遭拒后,从施工队账户划走工程利润110万元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此外,项目涉及的“侵占补贴、违规担保”等问题,进一步说明资金监管的漏洞并非个例,而是权力介入后形成的系统性失灵,最终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双重受损。
三、监管反思: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的 “制度防线”
榆林盐业(和泰馨苑)小区项目乱象的核心症结,在于公职人员权力的异化与监管机制的缺位。从表面看,是资质挂靠、资金管控等环节出了问题;从根源看,是对公职人员 “八小时外”履职行为的监督不到位,对“权力变现”的预防机制不健全。张某炜、薛某强等人身为公职人员,却长期参与房地产开发而未被及时发现;白某和多次违规操作,却能凭借权力地位规避问责——这些现象都说明,现有监管体系对“跨界”违规行为的识别能力、干预速度与惩处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要斩断权力与资本的违规勾连,既需要“事后追责”的震慑,更需要“事前预防”的防线。一方面,应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与行为约束,明确“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 的界定标准与惩处措施,借助大数据监测等手段,及时发现公职人员与企业的异常关联。
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房地产开发,损害的不仅是老职工的个人权益,更是政府的公信力与市场的公平秩序。这起持续十年的纠纷,不应只成为一则“负面新闻”,更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警示案例——唯有筑牢权力监督的“防火墙”,堵住监管体系的“漏洞”,才能真正防止权力异化,守护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让类似的乱象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