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8万债权流转牵出利益链,鄂尔多斯六家民企质疑蒙银村镇银行原董事长存在利益输送和造成国资流失
2025-09-27    来源:     作者:

  2025年9月,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等家民营企业,联合向媒体实名投书举报材料。这份材料揭开了一场围绕3258万元银行债权展开的“暗箱操作”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银银行”)原董事长王,被指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庆源公司”)、自然人郝敏及其背后的那仁达利益集团相互勾结,通过“同日两次转让、零价款过户、隐瞒通知”等违规操作,将合法授信债权转移,不仅剥夺了家民企的债务人权益,更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扰乱区域金融市场秩序。

 

债权缘起与突变:从合规授信到强制执行的“急转弯”

 

时间回溯至2016年1月31日,这场纠纷的起点本是一笔合规的金融业务。彼时,上述家民企与自然人杨某某(共有七方主体),分别与蒙银银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蒙银银行向方合计发放授信额度本金3258万元,且家民企间形成互保关系,整个业务流程经企业确认“合规合法”,成为当时企业扩大经营的重要资金支撑。

转折发生在2020年4月至5月。毫无征兆地,蒙银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陆续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对方主体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我们当时完全懵了,之前没有收到任何催款预警,也没有协商的余地,直接就被申请强制执行,账户、资产面临查封,经营一下子陷入停滞。”其中一家涉事企业负责人在举报材料中坦言。

这场突如其来的强制执行,不仅让企业陷入被动,更成为后续违规债权转让的“铺垫”在企业忙于应对司法程序时,债权的“所有权”已悄然进入转移轨道。

 

关键日的两次“蹊跷转让”:零价款、提前付款与刻意隐瞒的闭环

 

举报材料直指2020年6月30日这一关键节点。就在这一天,两场围绕同一笔债权的转让交易先后发生,其操作细节中的矛盾与刻意,暴露了利益输送的痕迹。

第一层转让:蒙银银行→庆源公司,实物支付却“遗忘”通知债务人

当日,蒙银银行与庆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方主体3258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合计转让价款42618178.84 元)全部转让给庆源公司,支付方式明确为“庆源公司以实物资产支付”,支付期限为协议签订后个月内(即2020年7月30日前)。

但核心问题在于,这场直接涉及债务人权益的转让,却被刻意 隐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家民企表示,作为直接关联的债务人,他们的经营地址固定、联系方式畅通,蒙银银行完全知晓这些信息,却未通过邮寄、当面送达等任何直接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宜。“我们是后来通过其他渠道才知道债权被转让了,蒙银银行这种“绕过通知”的做法,就是为了不让我们提出异议,为后续操作扫清障碍。”

第二层转让:庆源公司→郝宏敏,“零价款” 背后的 “提前预谋”

就在与蒙银银行签订转让协议的同一天,庆源公司紧接着与郝敏签订第二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刚受让的 42618178.84元债权,以“相同价款”转让给郝敏。而协议中第四条的约定,彻底撕开了 “三方勾结” 的面纱:“鉴于甲方(庆源公司)依据《委托处置协议》受让了银行债权资产,且乙方(郝敏)已经履行了《委托处置协议》项下的资产交付义务,故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时乙方无须支付转让价款”。

这意味着,在庆源公司从蒙银银行受让债权之前,郝敏就已通过《委托处置协议》与庆源公司达成合意,甚至提前完成了“资产交付”。经家民企核实,早在2020年6月16日距离两份转让协议签订还有14天的时候,敏及那仁达来利益集团,就已将两套位于鄂尔多斯市上岛国际二期的底商(由鄂尔多斯市金鼎亨/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具体房间号 16a、16b、17号楼1-111、1-211,折合价值1575万元)过户至蒙银银行名下,用作所谓的 “债权转让价款”。

“庆源公司根本不是真实的债权受让方,就是个壳。”举报材料中直指,庆源公司作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其核心作用是 “借用资质”,帮助郝敏规避合规审查;而蒙银银行原董事长王某对此全程知情,甚至主动配合,通过“同日转让、提前付款、隐瞒通知”的操作,将债权一步步转移到郝某敏手中,本质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值得注意的是,两次转让中,仅有庆源公司向郝某敏转让时采用 “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6 家民企认为,这种方式看似合规,实则是“低效通知”的刻意选择作为本地企业,他们日常并不依赖 “登报” 获取信息,蒙银银行与庆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更直接的方式告知,却偏要选择 “让我们看不到” 的途径,目的就是剥夺他们对转让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权利,侵犯知情权与抗辩权。

 

多重违规实锤:触碰金融监管红线与加剧民企困境

 

家民企的举报并非空穴来风,其指控的违规行为,均能对应明确的金融监管规定与法律条款,形成 “违规事实铁证”。

违规一:庆源公司兜售AMC资质,蒙银银行配合开展“通道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兜售通道业务”。而庆源公司作为地方AMC,本应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合规职责,却将自身资质借给郝某敏,通过“先受让再零价款转让”的模式,帮助其绕过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实质是违规开展通道业务,涉嫌收受非法利益。

更关键的是,蒙银银行对此完全知情却选择配合。举报材料指出,蒙银银行明知庆源公司受让债权后立即转让给郝某敏,仍与其签订转让协议;明知郝某敏已提前通过过户底商支付“价款”,却刻意隐瞒这一关键事实,放任违规交易发生,违背了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与审慎经营原则。

违规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与公开竞价,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企业转让不良资产时,必须履行尽职调查、公开竞价等程序,核心目的是保障转让透明、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而蒙银银行作为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其转让债权的行为本应严格遵循该规定。

但在此次转让中,庆源公司从蒙银银行受让债权后,未进行任何尽职调查,也未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合规方式转让,而是在同日直接“零价款”转让给郝宏敏;蒙银银行同样未要求庆源公司履行上述程序,任由债权以“暗箱操作”的方式转移。家民企质疑:“如果通过公开竞价,这笔债权的价值或许能更高,而现在却通过‘零价款’转移,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是什么?

违规三:隐瞒转让信息叠加 “违法关停”,民企权益雪上加霜

除了债权转让中的违规,家民企的处境更显艰难他们此前已被鄂托克旗人民政府“违法关停”,经营本就陷入困境。六家民企指出,蒙银银行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仍配合庆源公司、郝敏违规转让债权,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危机。

“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还被限制高消费,我们想恢复经营都没有门路。”某企业负责人表示,债权转让的隐瞒与强制执行的叠加,让家民企从“经营困境”跌入“生存危机”,而这一切的根源,正是三方的违规操作。

“我们知道民营企业的力量有限,但我们坚信法治的阳光。”举报材料的结尾,家民企表达了坚定的态度-他们愿意配合所有合法调查,提供相关协议、过户记录等证据,“只为讨回一个公道,守护我们多年经营的企业,也守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金融合规不可破:不良资产转让需守“阳光底线”

 

此次鄂尔多斯家民企的实名举报,不仅是一起个体权益纠纷,更折射出金融领域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合规漏洞。地方AMC的资质滥用、金融机构的“配合违规”、债务人权益被忽视......这些问题若不及时整治,不仅会损害民企信心,更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金融市场动荡等连锁反应。

对此,有深谙此事的专业人士表示,不良资产转让的本意是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但必须坚守“阳光化、合规化”的底线。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地方AMC,都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资产新规》等规定,履行尽职调查、公开竞价、及时通知等义务;监管部门更需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的监督,对通道业务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零容忍,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与稳定,为民营企业创造健康的融资环境。(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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