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企业起诉合作方欠款73万元未果,法院判定给付20%
2025-06-17    来源:内蒙古     作者:海洋 丁一

一家名为内蒙古鼎利建筑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利公司企业在当地鄂托克旗法院同时打了两场官司,但判决结果都让这家企业十分不满意,称这样的判决让企业面临遭受近6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事发法院也有自己的理由,认为完全是依法依规下的判决

 

工程承包顶抵车辆争议成诉讼导火索

 

鼎利公司的实控人高先生反映2018年2月28日,鼎利公司与李先生达成一项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台奥迪Q5越野车作价50万元出售给李先生,前提是以李先生为鼎利公司完成的两项工程的工程款进行抵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先生只完成了其中一项工程,另一项工程没有完成但此时这台奥迪Q5车开走并过户至其妻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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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鼎利公司多次督促李先生返还车辆,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鼎利公司将起诉至当地当地法院。鼎利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先生返还那台奥迪Q5越野,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期间每天305元的占有使用费,总共为39元,支付车辆值贬折旧费9元,以及诉讼费、鉴定费1元。

 

委托鉴定未得到法院采纳

 

2024年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首先委托第三方鄂尔多斯市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的价值进行了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当时车辆价格14元,现在车辆价格为4.6万元,贬值损失为9万余元。结果,法院判决赔偿鼎利公司的占用费为10万元,车辆值贬损失费为1万元判决的理由是,车辆贬值责任不全在李先生本人,在鼎利公司手中也是一样的。还有车辆占用费问题,因此车辆不是出租车辆,双方当初转让协议是抵债而不是出租,李先生也未用此车出租挣钱,原告提出的是车辆出租价格,所以本院不能支持。

高先生对此表示难以理解,他称:“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评估车辆值贬费为9万余元,而判决只让李先生承担1万元,我确实想不通。

于是,鼎利公司又上诉到上级法院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中院维持原审判决。

 

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悬殊

 

这台奥迪Q5越野车结束不久,鼎利公司在今年初又到鄂托克旗法院打起了官司,鼎利公司法院这次判决的结果还是颇有微词

事情要追溯到八年前,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与鼎利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一项工程为鄂托克旗饭店会议室政府流转用房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期限为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8月14日,工程总造价38.8余万元,另一项目名称为乌兰敖包管理用房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930日至20161027日,工期28天签约合同价为43元,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价格为准两项工程总计82余万元。
  据高先生透露:合同签订后,鼎利公司组织施工队伍垫付资金,提供工程材料和施工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圆满完成了任务。经项目管理公司审核,两项工程合计审定价82元。但政府方面只支付工程款30万元,剩余工程款52元拖欠至今。
  鼎利公司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鄂托克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还余下欠款加利息鼎利公司一方在利息计算上非常仔细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8月15日起以欠工程款39万元为基数,至2024年9月1日利息为17万。第二阶段自2016年10月28日起,以欠工程款13元为基数,至2024年9月1日利息约为5万,总欠款利息为22万元。

然而,法院判决时,并没有支持鼎利公司分段计算利息的诉求,理由是“欠款利息支付方式合同没有约定”,于是判决政府代建中心支付52万工程欠款外,还支付利息约6万元,时间是2024年9月2日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利息以52元为基数计算。

针对法院判决的不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鼎利公司进行上诉。(海洋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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