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是指在相似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背景下,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一纸判令让购房者刘女士困惑不已,并求助于媒体。
买房遇到烦心事
事情还得从购房说起。彼时,看好区位优势与小区品质,刘女士相中了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核心区域的保利西山林语花园。该小区由保利集团子公司——保利海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有央企品牌与保证。
2018年10月16日,刘女士与保利海连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西山林语花园11号楼1单元1-101室住宅及11号楼1单元1-101储藏室(负一层)。
该楼房属于叠排,其中,住宅层高3.0米,建筑面积160.39平方米,储藏室层高为4.9米,建筑面积129.8平方米,一楼住宅与负一楼储藏室有天井相通将其连为一体。据刘女士介绍,类似房产开发商也是将住宅与储藏室一体打包销售。购买了上述房产后,刘女士又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2020年6月,房屋交付。刘女士收房后准备装修时,发现储藏室屋面、墙面、地面存在严重渗漏水现象,101室住宅墙体也发现开裂、漏水现象,楼地面存在严重开裂现象。于是向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反映上述问题并要求予以维修。不料前后维修几次,至今未维修好,并且渗漏水情况越发严重。
刘女士反映:“我多次通过12345热线等途径反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竟然回复不漏水,是返潮的自然现象。多次反映均无果,无奈之下,2022年10月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利海连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与刘女士同样遭遇的还有同一小区的徐先生。2018年6月26日,徐先生与保利海连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保利西山林语花园2号楼1单元1-101室(住宅)、2号楼1单元1-101室(储藏室),面积分别为160.5平方米、128.43平方米,总房价分别为2934100元、578320元。住宅与储藏室上下共通连为一体。2019年5月12日,双方又以上述买卖合同为基础,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据悉,2号楼也属于叠排,户型与11号楼一致。
2020年6月30日,2号楼1-101室交房后,徐先生发现储藏室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提出必须办理交房手续后,才能够对房屋进行维修。2020年9月,徐先生看到储藏室的地面和墙面都是水,认为储藏室的质量问题非常严重,开发商没有办法能够维修。经咨询专家后得知,属于该房屋建房时就存在的问题,现在根本无法维修。
因储藏室存在严重渗漏水问题,2020年9月22日,徐先生将保利海连公司诉至海州区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房赔款。
进入诉讼之后,刘女士才了解到徐先生的相关情况。
曾经调解但结果不如意
对于渗漏情况与修缮状况,刘女士与开发商各执一词,但在主审法官的介入下,双方都同意调解。
据反映材料:对于储藏室地面的渗水情况,在2023年10月20日的案件庭审中,开发商的代理人承认储藏室漏水并表示,“储藏室漏点需要开挖检查……”。
刘女士则认为,“之前修复过的地方仍然是渗漏的,也存在新的渗漏点,说明涉案房屋经维修是修不好的,问题出在地下室外墙外面,外面是被回填完毕的,没有办法从外面对涉案房屋外侧进行完整的修复,从室内做的维修也是临时性的,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在审理期间,主审法官曾亲自到现场勘验,发现地面最深处积水达10公分左右,并进行了现场照片、录像等取证。
据刘女士反映:开发商承诺“保证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方式修复好……希望进场查明原因,进行针对性解决问题”。于是,在开发商的请求下,主审法官调解说:“给被告一次维修的机会,如被告再次修复不好及怠于维修,下次再诉,可以判决退房”。刘女士考虑到对法官的尊重,同意给开发商再次维修的机会,三方约定,尽快拿出维修方案经我确认后,立即进行维修。
反映材料称,“2024年1月9日,当事双方及开发商聘请的三位专家,一同对储藏室进行现场勘验。开发商代表现场承诺:专家回去后立即出具详细维修方案,经我认可后即刻组织维修,但是,开发商一去不返,直到春季结束(春季是最佳维修时间)我也没见到维修方案,时间一晃过去了四个多月,于是我再次起诉。”
在2024年7月22日重新起诉的第一次庭审中,保利海连公司对其迟迟不予修复的行为辩称:一是自身是央企,维修单位都是必须进行招投标流程,已经通过招标流程。二是方案已经出具了,5月份安排人员对接维修,但遭到房主的拒绝。
刘女士在反映材料中则这样回应:“实际上这纯属谎话连篇。其一,开发商并没有向原告提供详细维修方案,法官责成被告在庭审后7日内提供招标流程及维修方案的证据给法官及原告,但方案一直到2025年5月27日庭审时,被告才上报方案。其二,我在再次提起诉讼之后的2024年5月份才接到一个淮安的陌生电话号码,此人在电话里自称是开发商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证明其身份,也没有开发商授权,没有任何详细维修方案(后来就发个短信,寥寥几字的方案)上报我,我不能确认他就是开发商工作人员,所以就拒绝了,且也与他说明让开发商授权代理人来联系我。”
法院也认为,保利海连公司“确实未能及时向原告出具维修方案。”
“出乎意料的判决”
刘女士信心满满的认为自己能赢得诉讼。手握徐先生的判例是其重要依据之一。
前面提到过,徐先生因储藏室存在严重渗漏水问题将保利海连公司诉至海州区法院。海州区法院(2020)苏0706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101室住宅、储藏室以及地下车位的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根据本案已查明案件事实,涉案101室储藏室自交付时一直漏水,经被告多次维修后仍未修好,无法满足原告使用该储藏室的目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101室储藏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101室住宅及地下车位的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涉案101室住宅及储藏室的建设特点,即二者之间有天井相通,可共同装修满足家庭居住使用,原告基于此原因购买了住宅及储藏室,因储藏室漏水无法正常使用,而涉案101室住宅又无法满足原告的居住条件,涉案储藏室的合同解除后,住宅合同也应当予以解除。关于地下车位的合同,原告基于购买使用涉案101室住宅及储藏室的目的而购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现因涉案101室住宅及储藏室无法满足原告实际使用的目的导致合同被解除,故原告购买涉案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目的亦不能实现,因此应当予以解除。”
对此,保利海连公司不服并上诉至连云港市中院,该院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原判。
连云港市中院(2021)苏07民终24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即使相关楼房通过了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不能否定实际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正常居住使用的事实。鉴于该储藏室与其上的101室住宅通过一个3平方米左右的天井相通,上诉人正是基于该房屋的结构便于整体使用才购买的,应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判决涉案101室住宅合同及涉案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均予以解除是合适的。”
看着自己提交的证据与徐先生的判例,令刘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海州区法院(2025)苏0706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却认为,“购买住宅、储藏室及车位,其核心是住宅,住宅并不存在渗漏问题,能够正常居住使用,车位亦能使用。对于储藏室,确实存在雨季渗水问题,多次维修但依然渗水。”不过,“本案中涉及的储藏室雨季渗水问题,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储藏室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关于车位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保利公司对储藏室履行维修义务,若被告未能履行该义务,或者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主张被告保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维修方案、鉴定维修费用等,主张被告支付维修费用。”
“谁违约谁担责”如何落地?
海州区法院的判决让刘女士感受到了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对待。
“同案不同判”指对相同或相似案件作出差异较大的裁判结果,主要源于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及外部因素干扰。
坊间普遍认为,同案不同判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适用。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2020年,最高法曾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表明,要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案同判。
新近一起广为人知的同案不同判纠正案例是山东滨州某司机讨薪案,该案中两名法官因对劳动关系是否终止的认定不同,导致相同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同案不同判”被纠正,出租车司机李某终于等到了欠薪全部入账的好消息。
对于购房纠纷,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2025年5月9日的一份判决书,在房地产行业引起广泛关注。这份编号为(2025)苏0707民初1234号的判决,首次明确“烂尾楼”按揭贷款责任由开发商全权承担,购房者无需继续偿还贷款,彻底打破“购房者钱房两空”的困局,为全国类似案件树立标杆。其法律依据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可解除合同。
对于徐先生与刘女士的购房案例,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当案件性质相同、诉讼时空相同、法律适用相同,这三个条件共同构成了确保民事诉讼裁判一致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基础。有法律人士认为:刘女士的上诉案件(2025)苏0706民初4899号与徐先生(2020)苏0706民初5625号这两份民事判决书的事由、情况、时空、法律适用完全相同,等同于是前案的翻版,但这次海州区法院同案不同判的行为让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
赣榆法院在上述判决书中写道:“法治的温度,在于让无过错者不再为他人的贪婪买单。”
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活动必须坚守的底线。刘女士追问:海州区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如何看待司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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