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生效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通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等方式寻求救济。然而,除了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开辟了另一条重要路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有必要向大家阐明这一制度,让当事人了解到,在特定情况下,检察机关会主动出击,启动法律监督程序,为其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一、依职权监督的内涵:检察机关的主动担当
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并非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启动。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存在特定情形时,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并非消极等待,而是会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发现并纠正民事司法活动中的错误。
这些情形主要《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
1、案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中,乙置业公司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支付令和执行和解,侵吞国有资产达1.09亿余元,检察机关发现后依职权启动监督,最终撤销了错误支付令,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此类案件中,即使受侵害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的“代言人”,检察机关也会挺身而出。
2、审判、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司法人员的廉洁与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一旦出现此类行为,必然影响裁判的公正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3、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检例第87号“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中,李卫俊等人通过“套路贷”制造虚假债权,并提起上百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后,依职权对其中50件涉虚假诉讼案件启动监督,最终均予以纠正,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5、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更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就打破了“不告不理”的传统模式,为那些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再审,或者不知道如何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甚至是未获得再审裁定支持的当事人,提供了获得救济的可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八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为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启动依职权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等情况下,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也可以作为依职权监督线索的补充来源。
二、依职权监督对当事人的救济价值:案例中的实践印证
从上述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实实在在的救济手段。
最高检第87号指导案例:李卫俊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中,许多被害人在“软暴力”催收下被迫还款,面对虚假诉讼的判决可能束手无策,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反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敏锐地发现了民事虚假诉讼的线索,通过依职权启动监督,不仅追究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更通过民事监督撤销了错误的民事判决,使被害人摆脱了虚假债务的束缚,其名下被查封的房产、车辆得以纠正,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情况也得到了解除,这无疑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直接救济。
最高检第155号指导案例: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中,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实际年利率达42%),原审法院未能识破该规避行为,作出了对借款人不利的判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在协助办理关联案件时发现了该线索,认为其可能规避行业监管、扰乱金融秩序,遂依职权启动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关联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咨询费实为高额利息的事实,最终通过抗诉纠正了原审错误判决,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借款人可能最初并未意识到原审判决的错误所在,或者即使意识到也难以收集充分证据,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成为了其维护权益的关键力量。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当当事人身陷错误民事裁判的困境,尤其是在遭遇虚假诉讼、恶意规避法律等情形时,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如同一道防线,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纠正司法错误,恢复正义。
三、当事人的视角:如何看待与运用这一救济途径
对于当事人而言,了解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制度,有助于拓宽维权思路。
首先,要明确的是,依职权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行职责的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其中完全被动。当事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案件存在上述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可以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和证据材料,协助检察机关发现问题。例如,在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将对方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的相关线索提交给检察机关,这可能成为检察机关启动依职权监督的重要参考。
其次,要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抱有合理期待。依职权监督有其法定的启动条件,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被检察机关主动监督。但当事人应当知晓,除了自身申请再审等途径外,检察机关的依职权监督是另一重重要的保障,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发挥关键作用。
最后,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案件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存在虚假诉讼、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等情形时,当事人应当有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的意识,这可能会为案件的纠正带来转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依职权启动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弥补了仅靠当事人申请监督可能存在的不足,为当事人提供了额外的、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作为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阐释这一制度,引导他们在必要时运用好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