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 基于风险代理争议与律师执业规范的双重审视
2025-07-02    来源:吉林省     作者:郑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概述

2020 年 9 月 9 日,当事人高明谦与盈科律所一位女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审合同),委托该律所代理其与筑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约定基础法律服务费 30 万元,风险代理费按裁判金额的 20% 收取,但合同未明确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前提和时间。高明谦称,签订合同时该律师未向其说明风险代理的实际含义,尤其是 “见书给钱”(即判决出来就支付风险代理费)这一关键内容,其以为风险代理费应以收回款项为前提,且双方后续应在执行阶段再协商签订合同。 

一审败诉后,该律师答应免费代理二审,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风险代理费按原一审合同执行,但同样未对风险代理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说明。二审判决后,盈科律所及该律师未参与案件后续的再审、抗诉、执行等阶段,高明谦自行处理相关事务。2023 年,因一审中该律师未揭露被告伪证,导致高明谦被指控虚假诉讼,案件执行中止,至今未收回任何款项。2024 年 12 月,盈科律所申请仲裁,要求高明谦支付风险代理费及利息,双方争议由此升级。

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风险代理条款约定不明

根据《吉林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及支付时间。然而,在本案中,一审合同仅提及 “风险代理费按裁判(包括调解、和解协议)金额的 20% 收取”,对于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方式、给付前提和给付时间均未明确约定。补充协议也仅约定 “风险代理费按照原一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执行”,同样未对具体支付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高明谦作为委托人,基于常理和对律师的信任,认为风险代理费应以收回款项为前提,且应在执行阶段根据回款情况协商支付;而盈科律所则可能依据合同中 “按裁判金额的 20% 收取” 的表述,主张在判决作出后即可收取风险代理费。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重大分歧,这主要是由于律所作为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所致。

(二)律师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initpintu_副本.jpg

在本案中,盈科律所提供的一审合同为制式合同,其中关于风险代理的条款涉及高明谦的重大利益。然而,高明谦称该律师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其说明风险代理的实际含义,尤其是 “见书给钱” 这一关键内容,也未明确提示该条款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该律师仅称合同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实际上并未就风险代理的具体内涵与高明谦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可能导致风险代理条款因未被合理提示和说明而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高明谦提到,2020 年 9 月 9 日的《询问笔录》中 “风险代理费按裁判金额的 20% 收取” 等关键内容为塔艳律师单方手写填写,且在手写处并无高明谦的签字捺印。这一情况进一步表明,盈科律所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可能存在事后擅自添加对委托人不利条款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一)律师未勤勉尽责履行代理义务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服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在本案中,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多处失职行为,严重损害了高明谦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阶段,该律师对被告的伪证未进行任何驳斥和揭露,导致案件败诉,未能维护高明谦的合法权益。这一失职行为不仅使得高明谦支付的 30 万元基础律师费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为后续案件埋下了隐患。在二审阶段,虽然该律师答应免费代理,但在二审判决后,对于案件的再审、抗诉、执行等关键阶段,该律师均拒绝参与,导致高明谦不得不自行处理相关事务。这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律师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该律师在一审中未揭露被告伪证,2023 年债务人以一审中的伪证为依据,指控高明谦虚假诉讼,导致案件执行中止,高明谦面临刑事审查的风险。尽管最终未构成虚假诉讼,但这一事件给高明谦的身心和经济造成了严重伤害。该律师的失职行为与高明谦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律所逃避风险,违背风险代理本质

风险代理的本质是律师与委托人共担风险、以结果为导向,即律师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处理结果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本案中,盈科律所及该律师的行为却严重违背了风险代理的这一本质特征。

 一方面,在案件进入再审、抗诉、执行等关键阶段,当需要面对实际的执行风险和困难时,盈科律所及该律师选择全面撤退,拒绝参与相关事务,完全逃避了应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在未收回任何款项、未取得实际执行成果的情况下,盈科律所却依据一审和二审判决,要求高明谦支付高达 300 多万元的风险代理费。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全部风险转嫁给委托人,自己则试图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获取高额收益,严重违背了风险代理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从双方的沟通和行为来看,在二审判决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盈科律所从未提及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而是一直在与高明谦协商签订执行阶段的代理合同。这表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均认可风险代理应当包括执行阶段,且应以收回款项为前提。然而,当双方就执行阶段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时,盈科律所却突然申请仲裁,要求依据判决支付风险代理费,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其试图利用合同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企图。

四、仲裁申请中的法律问题

(一)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风险代理费的支付条件和时间并未明确约定,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常理推断,风险代理费应以收回款项为前提,且应在执行阶段根据回款情况进行支付。盈科律所在未参与执行阶段事务、未取得任何执行成果的情况下,仅依据判决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缺乏事实依据。

 从法律层面来看,风险代理费用的支付应当与律师的服务成果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在本案中,盈科律所及该律师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未能实现收回款项的目标,反而因自身失职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其要求支付高额风险代理费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原则。

(二)仲裁时效问题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二审判决作出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盈科律所申请仲裁的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初,看似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然而,高明谦称,在二审判决后的三年多时间里,盈科律所从未向其主张过风险代理费,双方一直在协商签订执行阶段合同。直到 2024 年 11 月 25 日、26 日,双方仍在探讨执行协议的签署问题,而盈科律所在协商未果后,于 12 月初迅速申请仲裁。这一行为引发了对仲裁时效的合理怀疑,是否存在盈科律所通过倒签日期等方式恶意规避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和核实。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案中,盈科律所与高明谦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集中反映了当前律师行业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业务中,部分律所利用制式合同的优势地位,设置模糊条款,逃避风险,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再到仲裁申请,盈科律所的行为存在诸多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情形,其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了风险代理的本质和公序良俗。

(二)建议

1. 对于委托人而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费用支付、风险承担等关键内容,避免因信任律师而忽视合同细节。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应当要求律师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对于律师行业而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制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不得利用合同漏洞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义务,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逃避风险、谋取不当利益。

3. 对于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而言,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风险代理业务的监管机制,规范风险代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郑义)524fd7508d9d487bc04d4b1393c3e659_.jpg

总之,本案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更是对律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一次考验。希望通过对本案的剖析,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风险代理业务的关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学术研究

热门话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主管单位: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
主办单位:中国经法网编辑部
投稿邮箱:zgjjfzbs@163.com
联系电话:1780082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