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饶某职务侵占案
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交易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26-001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沪0107刑初50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张某岭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案件的刑罚裁量 入库编号:2025-04-1-177-004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鲁16刑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对于因家庭暴力而故意杀人案件,在裁量刑罚时,应当与普通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杀人手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程度严重,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零口供”情形下的犯罪事实认定 入库编号:2025-07-1-185-002 / 刑事 / 猥亵儿童罪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川03刑终1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 修改日期:2025.06.20 裁判要旨 对于猥亵儿童等隐蔽性强、证据单一的犯罪行为,在被告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当坚持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龄适用性,围绕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事实。
杜某破坏交通工具案
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装置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023-001 / 刑事 / 破坏交通工具罪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20 / (2016)川13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破坏交通工具罪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入罪要件。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系统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夏某故意伤害案
扭送过程中致对方轻伤行为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5-04-1-179-005 /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1)沪0104刑初84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王某艳寻衅滋事案
为泄私愤驾车故意冲撞路边停放车辆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5-1-269-002 / 刑事 / 寻衅滋事罪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鲁13刑终9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19 裁判要旨 行为人实施“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