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法院对同一案件出具七份矛盾判决,实际施工人缴纳80万元保证金、投入500万元施工后,不仅拿不回工程款反而被判倒赔166万元。这场长达七年的工程纠纷早已超越个案范畴,暴露出地方保护主义如何像毒瘤般侵蚀法治根基。贺兴旺的遭遇如同多棱镜,折射出某些司法机关在程序运作与实体裁判中的荒诞逻辑,更让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产生深层忧虑。
案件回放
2015年,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广汇公司)中标彬县农资物流仓储中心土方开挖及场地平整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贺兴旺并缴纳了80万元保证金。工程终止后,广汇公司将发包方立钊公司提起诉讼,彬州市法院于2017年4月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立钊公司返还广汇公司80万元保证金,支付工程款217万余元,但未给贺兴旺退还相关款项。
贺兴旺遂将广汇公司诉至彬州市法院,法院判决广汇公司返还贺兴旺80万元保证金,认定贺兴旺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磋商事宜,属于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关系。广汇公司上诉咸阳中院维持原判,陕西省高院驳回了广汇公司的再审请求。
广汇公司却在公司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法院以“挂靠”为由再次提起诉讼,宝鸡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与咸阳市两级法院已生效判决完全相反,判决由贺兴旺返还广汇公司在工程中垫付款166.4万元。陕西省高院认为宝鸡法院认定广汇公司与贺兴旺之间系挂靠关系不妥,且广汇公司已通过诉讼途径向立钊公司主张了权利,发回宝鸡中院再审。
然而,宝鸡中院换汤不换药,维持了原判。
一、时间线里的司法荒诞剧:中标后签约竟成“挂靠”铁证
2015年7月2日,广汇公司收到彬县立钊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这一关键时间点成为界定法律关系的核心坐标。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合同实质性内容已确定,而贺兴旺8月29日签订《居间协议》,9月3日才签订《项目工程承包责任书》——任何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应明白:先有中标后有承包,这是典型的“转包”而非“挂靠”。挂靠的本质是借用资质参与投标,而贺兴旺在招投标阶段完全缺位,广汇公司也从未否认这一事实。
但宝鸡两级法院偏要上演“时间穿越”的戏码,无视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效力,仅凭贺兴旺在合同上补签名字、缴纳保证金,就认定存在“挂靠合意”。这种逻辑荒唐到令人咋舌——照此推论,任何分包行为只要承包人参与后期合同签署,都能被硬塞进“挂靠”的筐里。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将“中标后全部工程转给个人”界定为转包,而宝鸡两级法院却对部委规章视而不见,反而用“自由心证”创造出“先中标后挂靠”的司法奇观。陕西高院再审裁定已明确指出“挂靠通常发生在合同订立前”,但宝鸡中院仍固执己见,这种对上级法院裁判要旨的公然抗拒,让客观时间顺序为地方利益让路,用主观推定架空法律明文规定,究竟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另有隐情?
二、程序正义的碎纸机:重复诉讼如何堂而皇之立案
2020年,彬州法院判决广汇公司返还贺兴旺80万保证金,咸阳中院维持原判,省高院驳回广汇公司的再审申请。这起纠纷本应尘埃落定,然而广汇公司回到注册地宝鸡后,竟以同一事实、相同当事人、“挂靠”的旧借口再次起诉,而宝鸡金台区法院居然受理了这起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诉讼的界定清晰明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且后诉实质否定前判结果。广汇公司在咸阳败诉后,换个法院以“追偿权”为名起诉,表面上案由不同,实则是用“挂靠关系”否定咸阳法院“转包关系”的认定,用“返还垫付款”否定“保证金返还”的判决结果。这种行为完全符合重复起诉要件,若司法资源持续向私人利益倾斜,公正天平必将因特权干预而失衡,民众法治信仰也会在司法不公的冲刷中逐渐消解。 宝鸡金台区法院不仅违规立案,更一路判决贺兴旺败诉,这已非单纯程序瑕疵,而是对司法规则的蓄意破坏。当法院沦为地方企业“翻案”的帮凶,法律成为地方企业“赖账”的工具,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失去法律、法规的庇护。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权利游戏:218万元工程款成“权利黑箱”
彬州法院2017年判决立钊公司向广汇公司支付工程款217.9万元,这笔钱本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但诡异的是,广汇公司拿到判决后既不执行回款,却转头向贺兴旺索要“垫付款”166.4万元。宝鸡法院对此的解释是“贺兴旺作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债务”,但稍有逻辑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悖论: 广汇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法律上本就应承担施工债务; 彬州法院已判决工程款归广汇公司,其未执行到位是自身责任,与贺兴旺何干?
贺兴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完成20%工程量却未拿到分文,反而要倒贴保证金和垫付款,让承包人广汇公司既拿工程款又逃债务,把实际施工人贺兴旺当提款机,这是哪门子的“公平”?
宝鸡法院的判决书中,广汇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被轻描淡写,而贺兴旺缴纳的80万保证金和500万投入却成了“风险自担”的理由。这种明显偏袒本地企业的裁判倾向,暴露出地方保护主义借法律外衣为资本护航的实质,普通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权力运作中被肆意倾轧。
四、七份判决的警示:当同案不同判成为“土特产 ”
从彬州到咸阳,从宝鸡到西安,五家法院的七份判决构成荒诞的司法图谱:相同证据链在咸阳被认定为转包,在宝鸡则成为挂靠;同一法律关系在咸阳支持保证金返还,在宝鸡却判决倒赔巨款。陕西省高院裁定宝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宝鸡中院再审时仍“换汤不换药”,这种对上级监督的“软抵抗”,其危害远超个案不公——它直接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统一性的信仰根基。
培根在《论法律》中说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的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
贺兴旺的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当他从一个投资者沦为“负债人”,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人的冤屈,更是司法公信力在地方保护主义侵蚀下的步步沦陷。七份矛盾判决背后,是对“以事实为依据”的背叛,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践踏,更是对“司法为民”宗旨的彻底背离。
据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广汇公司有司法案件329条,裁判文书454条,立案信息122条,开庭公告90条,合作风险39条,也就是说与该公司合作需谨慎,在宝鸡两级法院对簿公堂有风险。
贺兴旺案件却犹如一颗刺眼的 “砂砾”,刺痛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之心,其中的种种疑点与不合理之处,亟待相关部门彻查与纠正,还贺兴旺之公道。重塑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公正,需要从叫停这场“罗生门”始——我们期待这起案件能成为清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契机。(海洋 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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