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达到何种程度会触犯《刑法》?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视频创作者】李晨律师【视频发布于】抖音/视频号“东方律师事务所”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每个人极其重要的隐私资源。无论是手机号、住址、出行轨迹,还是财产状况、健康记录,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出售,不仅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严重的可能引发人身安全风险。对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企业或个人若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可能触犯《刑法》253条之一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财产信息等50条以上;2、非法处理住宿信息、健康记录等500条以上;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这意味着,即使是一次性“卖出”几千条普通联系方式,或者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呢?根据《刑法》253条之一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东方律师事务所简介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始于1981年,原名北京市西城区法律顾问处,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北京市司法局在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五城区设立的五大公办法律顾问处之一。1988年,西城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北京市西城区律师事务所;1992年,正式定名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1995年,完成由公办所向合伙所的转变。四十年来,东方律师事务所立足北京西城,见证了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历经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及各大金融机构总部的创建与沿革,参与了一系列重大法律事件与法制体系建设,革故鼎新、励精图治,打造出刑事辩护与代理、企业风控与合规、商事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财富管理与家族信托、刑民交叉争议解决等系列核心业务,继承传统的同时更注重开拓与融合,更放眼世界与未来。“法家典范,成于东方;我心悠悠,为民为邦”,东方律师事务所在尊重传统、坚持传承的基础上,始终遵循“理性、严谨、客观、真诚”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为客户打造精细化、个性化法律服务的执业宗旨,与国内外众多知名服务机构建立广泛合作,整合各方面优质资源与职业经验,为客户提供更为私密、专业、及时、周延的法律服务。“笑迎八方客”,真诚欢迎您的垂询与惠顾,期待与您分享东方所四十载积累的丰硕成果! 戳 “阅读原文” 了解更多
2025-08-26    来源:东方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晨律师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每个人极其重要的隐私资源。无论是手机号、住址、出行轨迹,还是财产状况、健康记录,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或出售,不仅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甚至严重的可能引发人身安全风险。对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或个人若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可能触犯《刑法》253条之一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定,以下几种行为可被认定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敏感信息如行踪轨迹、财产信息等50条以上;

2、非法处理住宿信息、健康记录等500条以上;

3、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其他信息5000条以上;

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这意味着,即使是一次性“卖出”几千条普通联系方式,或者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量刑呢?根据《刑法》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律师说法

热门话题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主管单位: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
主办单位:中国经法网编辑部
投稿邮箱:zgjjfzbs@163.com
联系电话:1780082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