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合法财产非法处置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25-06-25    来源: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

   编者按:    

  为深入探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涉案财物处置相关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2025 年 6 月 15 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与涉案财物处置专题研讨会”在中央财经大学隆重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程雷、刘计划、李奋飞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李伟等,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法学教授专家,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企业经营自主、企业产权、企业数字资产与涉案财物处置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会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律师结合办理涉企案件的实务经验,深度剖析与涉案财物处置相关的三个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对合法财产的查扣冻应严格限制的追缴程序中、建立以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被查扣冻财产的渠道、以罚金之名没收合法财产之乱象需在审判程序中规制。 

  观点丨王珺: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处置困境与解决路径 文/王珺  

 在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逐渐成为焦点。这一问题不仅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更对民营经济的整体健康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合法财产被违法查扣冻“有据可依”之困境与破局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或灭失时,可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概念“其他等值财产”。在以上法律条文当中,不论是从文义理解的角度,还是从上下文理解的角度,不难发现“其他等值财产”就是合法财产,这是现在大量案件在侦查阶段出现超范围查扣冻的根源所在。 

 只是,办案机关可能忽略了,能够对“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处理的时间节点,依照上述规定是发生在追缴、没收程序,也就是应发生在执行阶段。因此,实务中出现的大量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对合法财产进行查扣冻的现象,实则没有法律依据,是严重违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的。

 有观点提出,既然未来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那么在早期公安侦查阶段的时候,如果不采取查扣冻措施,那将来就无法追缴了。然而,国家公权力机关对企业、公民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有法可依,绝不能将涉案财物的查扣冻与追缴没收程序相混淆。 

 以上针对职务犯罪和黑恶犯罪案件,虽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目前实践已突破这两类案件范围,在其他普通案件中也先存在侦查阶段对合法财产进行查扣冻的情况,这是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和严厉抗辩的。 

  二、可以建立以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被查扣冻财产的渠道   

      

 在民事案件中,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存在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概念。当事人若提出财产担保或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证被保全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有相应赔付能力,法院则可对查扣冻的财产予以解封或解冻,从而缓解查扣冻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除此之外,部分地方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或企业的生产经营权、缓解生产经营困难,开始逐渐支持以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被查扣冻财产的方式。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指引》《关于强化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中,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却缺乏这样的渠道。 

 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的背景下,我们完全可以在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尝试这一路径。 

 我曾在一个涉外涉密刑事案件中尝试以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被查扣冻财产,法官也差一点被说服,只是后来因为这个案件本身涉外涉密的特殊性,经请示汇报后未予支持。但是,至少法官动摇过,至少这种方式值得尝试。 

  三、以罚金之名没收合法财产之乱象需在审判程序中规制   

      

 《刑法》中对于罚金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法条较为明确,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根据不同法定刑档次设定对应不同幅度的罚金;但也有部分法条较为笼统,如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均规定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受贿罪对罚金的规定均为并处罚金且未随法定刑区间不同而区分罚金区间范围。 

 在实务中,出现了以罚金之名没收合法财产的情况。例如,某案件中超范围查扣冻的资产有 500 万,法院判决书结果却将这 500 万超范围部分直接认定为罚金予以没收、而不是依法退还给当事人。虽然法律未限制罚金的最高上限,但这种做法与实务中不成文的惯例和参照明显不符,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未来在修法时,应考虑对罚金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 

 民营经济涉案财物处置问题关系到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建设。上述三个问题,反映了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如何创造性地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共同的思考和努力!相信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大力实施之际,通过完善创造新的思路、加强司法监督等方式,有效敦促民营经济涉案财物处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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