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文,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自诉情形,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025-06-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

三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办理规则

一、文件背景与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司法裁判权威。


二、职责分工与流程规范

(一)人民法院职责

  1. 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犯罪时,需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附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机关职责

  1. 接受材料:接收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2. 审查立案: 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重大疑难案件可延长至30日; 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法院;

  3. 反馈机制:不予立案或撤案后7日内函告法院并说明理由;法院认为应立案而未立的,可提请检察院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职责

  1. 立案监督: 认为公安机关应立不立的,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需7日内回复说明;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

  2. 案件办理: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批捕; 对移送审查起诉的,及时审查并依法提起公诉。


三、自诉案件受理情形

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需同时满足:

  1.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 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不予接受控告材料; 接受后30日内未书面答复; 决定不予立案; 检察院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策意义与影响

  1. 职责明晰化:三部门分工明确,细化移送、立案、监督流程,减少推诿扯皮;

  2. 自诉渠道畅通:明确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路径,强化对“执行难”的司法打击;

  3. 程序规范化:设定审查期限、反馈时限等要求,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4. 威慑力提升:通过刑事追责与自诉救济结合,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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